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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數據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04元
相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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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化分紅送轉:否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大陸註冊商標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大陸商標申請公司2017年5月19日的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具體內容詳見2017年5月20日披露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體的《上海數據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210,586,508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4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8,423,460.32元。
三、相關日期台灣商標註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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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1)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瞭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於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後再進行派發。
(2)派送紅股或轉增股本的,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股東持股數,按比例直接計入股東賬戶。
2.自行發放對象
上海市北高新(集團)有限公司、上海鑰信信息技術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自行發放。
3.扣稅說明
(1)對於持有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公司派發現金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即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4元;待其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稅。具體實際稅負為: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於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按照國傢稅務總局頒佈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即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36元。如相關QFII股東認為其取得的現金紅利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相關股東可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大陸商標註冊 (3)對於通過滬港通投資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其現金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帳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即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36元。
(4)對於持有公司A股的其他投資者及法人股東,其現金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0.04元。
五、台灣商標查詢有關咨詢辦法
關於公司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事項如有疑問,請按照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21-31762188
特此公告。
上海數據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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